2024年11月25日
第06版:社會與法·庭審內(nèi)外 PDF版

二手車被原車主拖走,購車款能否要回?

□通訊員 李丹

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加以及大眾購車觀念的轉(zhuǎn)變,二手車交易市場日漸火熱,但潛在的法律風險也不容忽視。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份,金某通過杜某購買一輛本田牌二手車,雙方簽訂購車協(xié)議并約定:此車過不了戶,帶車牌終身使用,車款106000元;保證此車非盜搶得來、無抵押記錄,沒有任何經(jīng)濟糾紛;如有糾紛,退還全部車款。購車協(xié)議簽訂后,金某向杜某轉(zhuǎn)款104800元,杜某將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隨車交付金某。2023年7月15日,該車輛被機動車行駛證登記人齊某拖走,金某將杜某、齊某訴至鹿邑縣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請求解除購車協(xié)議,并要求杜某返還購車款,齊某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鹿邑縣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經(jīng)審理認為,杜某將案涉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隨車交付金某時,金某已知曉案涉車輛所有權人系他人,且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中載明“此車過不了戶”,屬于“應當知道第三人對涉案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情形,金某已知曉雙方交易存在潛在風險。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出賣人杜某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免除,金某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不當交易所帶來的損失應由金某自行承擔。

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為齊某,杜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已取得齊某的授權來處分案涉車輛,事后齊某對金某與杜某之間的交易行為未予追認。杜某在明知自己無權處分案涉車輛的情況下與金某簽訂購車協(xié)議,并轉(zhuǎn)讓該車的使用權,該購車協(xié)議應屬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金某應將案涉車輛返還杜某,杜某向金某返還購車款。金某與杜某均存在過錯,應按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金某使用案涉車輛超過2年,已獲取使用該車帶來的收益,收益部分在杜某返還購車款時應予酌情扣除。法院綜合考量金某與杜某存在的過錯程度及車輛實際使用情況、車輛折舊等因素,另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杜某應將案涉車輛實際交易價款104800元的60%,即62880元返還金某。

金某與齊某不存在案涉車輛買賣合同關系,齊某作為案涉車輛行駛證登記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名下的車輛,將案涉車輛拖走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金某要求齊某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杜某向金某返還購車款62880元,同時判決駁回金某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根據(jù)買賣合同一般情形,如果購買人明知車輛可能存在權利瑕疵風險(如被抵押、無法過戶等),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買該車,應當自擔風險。如果出賣人構成違約,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或無權處分,購買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認定合同無效。③2

2024-11-25 2 2 周口晚報 content_260517.html 1 二手車被原車主拖走,購車款能否要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