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趙泉舟 曹倩
近年來,“高空拋物”“高空墜物”現象時有發(fā)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墜物”案件。
2023年10月份,張某找到專業(yè)做防水的李某,為其房屋3樓樓頂做防水并拆卸簡易棚。李某接到這個業(yè)務后,從勞務市場找趙某、王某幫工。施工過程中,房主張某和趙某、王某一起對簡易棚進行拆卸,因拆卸過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簡易棚上的鋼管掉落,正好砸中從下面路過的晨晨(8歲),晨晨送醫(yī)后被診斷為左側額骨骨折、額部皮膚裂傷等。晨晨及其父母將張某、李某等人訴至鹿邑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后期整容治療費等共計6萬元。
調解結果
法官到事發(fā)現場走訪時發(fā)現,涉案房屋屬于臨街房屋,平時路上行人比較多,拆卸簡易棚時,若不設置警示牌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十分危險。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講明利害關系,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和解意見:張某自愿賠償晨晨4萬元,李某自愿賠償晨晨1.5萬元。
法官說法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本案屬于可以確定侵權人的“高空墜物”案件,房主張某作為簡易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深知簡易棚安全狀況及周邊環(huán)境情況,在拆卸簡易棚時,應當選任有相應能力及資質的施工人員,在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予以拆除。
本案中,房主張某未盡到指示、選任及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李某作為“工頭”,在施工過程中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故房主和李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