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
案例簡介:
2020年10月,消費者劉先生剛滿兩歲的女兒玩耍時不慎摔倒,導致右臂骨折。2021年1月,劉先生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理賠過程中發(fā)現(xiàn),劉先生在投保時填寫的被保險人信息僅有出生日期。經(jīng)了解,被保險人已辦理了戶口本,于是,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提示劉先生需要提供被保險人的戶口本進行出險人身份確認。劉先生表示被保險人的戶口本在老家,暫時無法提供,希望可以提供女兒的出生證明作為有效身份證明。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耐心地向劉先生解釋,因被保險人已經(jīng)辦理了戶口本,是需要將戶口本作為身份證明的。劉先生表示理解,在一周后補充提供戶口本,重新申請了理賠,并迅速辦理完成理賠手續(xù)。
案例分析: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令[2007]第2號)規(guī)定: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jīng)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保險合同關系存續(xù)期間,因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發(fā)生變更,保險公司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本案中,保險公司留存的被保險人信息為出生日期,但通過溝通了解到被保險人已經(jīng)辦理了戶口本,因此提示劉先生,需要提供被保險人的戶口本,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消費風險提示: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真實有效的客戶身份信息,是辦理各項保單服務的關鍵。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yè)務時應主動配合保險公司進行身份識別,個人信息如果發(fā)生變化請務必及時更新完善個人信息。(新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