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08日
第08版:平安周口 PDF版

庭審現(xiàn)場“敲警鐘” 警示教育“零距離”(以案說法)

本報訊 3月5日,由項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項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行政審批股原股長孟某國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在項城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項城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200余名行政審批人員旁聽,接受警示教育。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孟某國利用職務之便,介紹王某到項城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新址、建業(yè)春天里等項目工地擔任資料員,先后5次收受王某賄賂15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孟某國家屬將15萬元退繳至項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孟某國在擔任項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質檢站站長期間,接受時任局長張某強(另案處理)指使, 違反財務管理制度,收取中央花園新城(樟園)等15家項目單位檔案保管費128.5萬元,不開票據(jù)、不留記錄,將上述128.5萬元交由張某強據(jù)為己有。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孟某國的供述與辯解。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fā)表了公訴意見。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孟某國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孟某國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還陳述了被告人孟某國坦白、自首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孟某國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該案待合議庭評議后將擇日宣判。(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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