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57歲的商水縣大武鄉(xiāng)村民劉某跟著包工頭武某外出工作,在為房頂上板時,不慎從房頂?shù)袈渌率棺竽_腳跟粉碎性骨折,當時武某拿出3000元醫(yī)療費用給了劉某。之后,劉某多次向武某索要后續(xù)醫(yī)療費用,武某找理由一拖再拖。在村干部的引導下,2022年6月,劉某向大武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稱調委會)提出申請,希望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化解糾紛,調委會隨即受理此案。
調解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后,分別與當事人進行談話,了解案發(fā)當天的情況并記錄談話。了解情況后,調解員認為此案爭議的重點是劉某跟著包工頭武某在建筑工地務工受傷的法律適用問題。調解員向二人講解了相關法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闭{解員認為,因武某與劉某形成勞務關系,武某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劉某表示最少也得賠償報銷后的醫(yī)療費用。
調解員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逐一做武某和劉某的工作。調解員首先動之以情,勸解武某應念在朋友之情,履行賠償責任,隨后曉之以法,提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币虼?,于情于理,武某都應當履行賠償責任。但是武某態(tài)度堅決,說別人還欠著他的工錢,所以現(xiàn)在沒錢,并表示有錢后愿意幫助劉某解決一些醫(yī)療費用。劉某認為武某在推脫責任,隨后武某、劉某各執(zhí)一詞,再次爭吵起來。調解員趕緊將當事人分離到不同的房間,倒上茶水,勸導雙方冷靜處理。
經(jīng)過再一輪的“背靠背”溝通協(xié)商,武某、劉某同意接受調解員的調解建議,經(jīng)過調解員的反復工作,終于達成一致意見,武某將在7天之內履行賠償責任。
本案是一起勞動雇傭關系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能夠多措并舉,穩(wěn)控場面,熟練應用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從法理和人情兩方面耐心引導、勸解當事人,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情緒降溫,冷靜思考,避免正面沖突,最終圓滿化解本次糾紛。
(商水縣大武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 王振輝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