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紅網(wǎng)
2021-05-18
昨日,“演員馬伊琍道歉”話題沖上微博熱搜榜第一,引發(fā)關注。(5月15日《南方都市報》)
依據(jù)“馬伊琍工作室”的道歉聲明,演員馬伊琍代言品牌茶芝蘭因涉及違法犯罪,正接受公安機關調(diào)查。目前,馬伊琍已與該品牌解約,而對于事件中尚未維權的受騙加盟商,馬伊琍方也明確表示,“可私信,將盡全力協(xié)助維權”。與此同時,馬伊琍本人也第一時間在個人微博賬號進行了道歉,表示今后在相關工作中會更為嚴謹。
代言品牌“翻車”,能在第一時間自我曝光、自省自糾自查、并充分替受騙方著想?yún)f(xié)助維權,應當說,在此番“翻車事故”中,馬伊琍方辦事的果決與誠懇的態(tài)度都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時,我們需要追問的是,在如今明星“代言翻車”已有諸多前車之鑒的背景下,僅僅因為“代言前期篩查不夠長期、全面、細致,存在工作疏漏”而致重蹈覆轍,最后靠一紙道歉聲明真的足以撫慰人心嗎?
目前來看,對于這樣的一紙道歉聲明,無論是馬伊琍本人微博賬號的留言區(qū),還是相關新聞的評論區(qū),多數(shù)網(wǎng)友的表態(tài)都流露出了一種“難以買賬”的消極傾向。畢竟,名人們每逢“代言翻車”,緊接著便是“解約、道歉、誓不再犯”三部曲,站在旁觀者的角度,類似的公關話術多了,難免有套路、馬后炮之嫌,有人反感、不領情也就不可避免。
負面聲浪中頗具代表性的,當屬“道歉有用的話,要法律干嗎”。但需要認清的是,盡管我國法律對藝人代言已有專門約束,可具體到演員馬伊琍這起事件中,法律上的擔責顯然還有待商榷。當前,《廣告法》中對于藝人代言規(guī)定了兩種情況:第一種,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代言人承擔無過錯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種,上述商品或服務以外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代言人承擔有過錯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氐窖輪T馬伊琍的此次“代言翻車”事件,在當事人自稱“不知情”的前提下,品牌方通過制造生意興隆的假象來招引加盟商,后又不管不顧,這當中馬伊琍作為代言人所需要擔負的“責任”放在以上兩種情況中,顯然都是難以成立的。
然而,法律上的無責,不代表社會責任上的免責。從現(xiàn)實來看,一來,依據(jù)相關報道,不少加盟商出于對公眾人物的信任進行投資,繼而不幸上當受騙這已然是不爭的事實,至少從情理上,馬伊琍方當是間接的責任人;二來,如今多數(shù)網(wǎng)友的負面態(tài)度恰恰也是輿情的反映——見慣了道歉聲明,再面對同類事件,輿論對道歉顯然產(chǎn)生了一種審美疲勞。而面對此番不小的信任危機,今后如何重構起大眾的信任、重新修復起該有的公眾形象,于馬伊琍團隊而言顯然也不是一紙道歉聲明就能徹底應對得了的。
再進一步說,類似的公眾信任危機又豈止是演員馬伊琍一方需要警惕的呢?現(xiàn)如今“名人代言翻車”濤聲依舊,如若某些人再不有所戒備,總妄想著出了事再撇清關系、順便道歉,顯然只會給外界留下極為糟糕的公眾形象——沒事兒的時候,錢倒是掙得盆滿缽滿;出事了,便立即分割關系,扮起無辜。典型的極不負責、毫無擔當。
有錯就認本是好的,但一而再再而三地在一件事上屢犯屢錯、屢屢道歉,顯然就是懷有僥幸心理,個人是如此,群體亦復如是?!耙粫r的把關失守”或可暫時成為求得公眾諒解的理由,但也絕不可能成為永遠的“免責金牌”。還是希望名人們能夠真正地深刻認識到,事后再及時、再努力的亡羊補牢,也遠不如事前的防微杜漸,身為公眾人物,當摒棄短視的逐利眼光,既要有愛惜羽毛之心,更要有擔當社會責任之行。
文/許洪鑫(鄭州大學)
[責任編輯:趙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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